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员。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的单位,若同时在多个单位申请注册,则不予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建造师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程或学时,或者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履行建造师的职责,不予注册。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如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未满 5 年的,不予注册。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非因执业活动犯罪,如因交通肇事罪、盗窃罪等被判处刑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 3 年的,不予注册。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的 2 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为加强对建造师执业的管理,发生此类事故的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 3 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如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其建造师注册申请将不被批准。
10、年龄超过 65 周岁,考虑到身体状况和执业能力等因素,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建造师,一般不予注册。
1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若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注册的情况,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