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造师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关于建造师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以下是根据现有信息整理的这两个办法的核心内容全文:
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注册建造师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三)定义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注册管理
(一)注册申请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书;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二)注册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执业管理
(一)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执业岗位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三)执业行为规范
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有关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继续教育管理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和要求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注册建造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执业水平。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确定继续教育机构,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实施情况。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条件,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教学活动。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与方式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工程项目管理等;选修课包括各专业工程技术与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等。
继续教育可以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
五、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情况;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信息填报情况;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规范遵守情况;
聘用单位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等情况进行检查。
不定期抽查: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投诉举报核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四)违法违规处理
注册建造师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注册审批部门吊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附则
(一)解释权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